案例
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一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些公司的职工们往往被迫扎堆休假。而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