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于2012年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2017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表示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不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同时表示将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小李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这才发现在离职之前就已经怀孕。于是,她回到公司要求将劳动关系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公司表示因为劳动合同是期满终止的,无法续延。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处于“三期”的,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三期”结束为止。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依法终止之后,女职工才发现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怀孕,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续延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但尚未终止的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方能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其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即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这一客观法律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既然劳动关系已终结,那么何来劳动关系续延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依法终止的情况下,即便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怀孕,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能续延。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小李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张小丽的仲裁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