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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发布时间: 2017-05-15

案例

    小韩在2016年7月求职一民营公司,双方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小韩在工作了一个月后找到公司人力部门,商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却以试用期未完成,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小韩的要求。小韩觉得,自己已经入职公司,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到底谁的说法是正确的呢?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对于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在一个月后向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其中,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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