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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 2017-06-15

案例

    王阿姨,今年46岁了。前几年,由于所在的纺织厂经营不善,王阿姨就下岗了。下岗后的王阿姨,一直在家中照顾家庭,但时间久了,就觉得生活没什么干劲,便萌生了一个想法,干脆去做清洁工,一来时间不长,还有时间照顾家庭;二来生活也有个盼头,不用一天到晚都呆在家里,闷得慌。于是,王阿姨就到一家饭店去洗碗了,每天下午两点到五点,每周工作五天,每小时25元,工资半个月发一次。

    王阿姨对这份工作挺满意的,但工作了一个多月之后,王阿姨发现,这家饭店并没有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感到十分奇怪。现在全国都在宣传劳动合同法,不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吗?那饭店没有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岂不是违法了?

法律解析

    王阿姨每天工作四个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工资半个月发放一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该种用工形式属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那么,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险种对待。对于工伤保险,人社部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得出结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2003年,原劳社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此得出结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否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次得出结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否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笔者曾致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得出的结论是只需参加工伤保险,其余四险无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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