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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服是否能证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17-09-18

 案例

  陆某今年26岁,几年前来到沈阳打工。一个多月前,陆某被一家餐饮公司聘用其送外卖。在近日一次送餐过程中,我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突然从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对方开得很快,将陆某撞倒。等他爬起来,肇事者已经驾驶摩托车逃走了。

  在路人的帮助下,陆某被送到医院看病,前后共花了1.2万元医疗费。由于餐饮公司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这些费用全部由他自付。陆某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支付误工费,老板不同意,让其找肇事者索赔。事后陆某报警了,但因发生事故的路段没有摄像头、摩托车没有号牌,而肇事者又戴着头盔,所以至今没有找到。

  后来,陆某想让单位协助申报工伤,遭到拒绝,现在他只能自己去申请了。听说个人申报工伤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但他入职后公司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缴纳过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陆某受伤后没再去过单位,现在他们不承认有劳动关系。目前陆某手里只有一套工服和他穿着该工服拍的照片。这些证据能证明陆某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陆某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看,尚无法确定陆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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