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快递公司员工赵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赵先生所驾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辩称,其认可赵先生的职务行为,但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王先生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可为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承保了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但其认为,公众责任险应当在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理赔。
法律解析
赵先生系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为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为其快递专用的电动三轮车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作法值得肯定,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但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
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快递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因快递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事故后经常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向快递公司瞒报事故、拒绝应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
为了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快递公司应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员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事故中的受害方应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准确查证责任主体,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