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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2018-01-08


案例

小李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小李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此方案有效期为一周,超过一周则失效。

方案公布一周后,小李以为只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便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同意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的形成与终结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来实现,协商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看是哪一方提出。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李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向职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设定了一周的期限和书面同意的条件,小李超过了期限再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且公司同意协商解除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公司向职工提出协商解除时,设定了期限和需提交书面同意的条件,如果职工未在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要约就会失效。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小李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表明小李未能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公司作出的要约失效后,小李再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属于是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所在公司是可以不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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