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现将《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
2014年7月7日
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有权加入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业主不宜加入工会。
二、劳动者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工会会员证》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制,由批准会员入会的基层工会核准颁发。
四、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主体是基层工会委员会。按照会员的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组织关系就在哪里的原则,会员组织关系随会员劳动关系的变动而变动。
五、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动时,按照“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凭《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接转组织关系。
六、会员劳动关系变动的,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转出记录,并加盖公章;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填写转入记录,予以登记接纳。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七、会员下岗后在本单位待岗的,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下岗会员已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
八、会员失业后,会员组织关系由原用人单位工会转入其居住地的社区工会管理,实现再就业后,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
九、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已安置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尚未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社区工会管理,待其再就业后,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十、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一、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十二、会员退会自由。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三、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基层工会要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转入、转出等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本单位会员的整体情况。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十五、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