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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19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现将《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 

                                                   2014年8月11日 

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对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农民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务工单位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或工会会员服务卡,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农民工会员在沈阳市的建筑工程项目务工期间可缓交会费。

    三、农民工会员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程项目等单位基层工会是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会员名册,将《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归入工会档案,做好发展会员、发放会员证、会员的转入转出登记等会籍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会员在务工单位间流动,其会员组织关系随之转移,做到会员的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

    五、农民工会员转移会员组织关系,按照“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凭《工会会员证》或会员服务卡接转。会员服务卡由沈阳市总工会制作,含有多项服务功能,此卡适用于沈阳市的基层工会之间接转组织关系。

    六、农民工会员务工单位变动,由转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转出记录,并在会员名册上作转出登记;转入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相应栏目填写转入记录,并在会员名册上作转入登记。农民工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会员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七、因失去工作岗位返乡的农民工会员,务工单位工会要及时为其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的相关内容,连同《工会会员登记表》一并交农民工会员,回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工会办理会员关系接转手续。

    八、会员退会自由。对于要求退会的农民工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由该农民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九、凡是被依法判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外埠,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其会员服务卡的相关服务功能随之取消。

    十、各级工会要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使农民工会员确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采取对农民工会员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救助等有效措施,体现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增强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鼓励和吸引农民工会员珍惜会员身份,自觉配合组织接转会员组织关系,确保农民工会员队伍稳定发展。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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