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办发〔2025〕7号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
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
经市总工会2024年第1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原补助办法(沈工发〔2021〕27号)
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2024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防控资金风险,依据《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方案》和工会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完善市级、区县级、街道(中心镇、产业园区)级、社区(商圈、楼宇、机关企事业)级“四级”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体系涵盖的建设项目。市总工会对阵地建设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工会驿站、工间活动站、女职工关爱室、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会共享·家、职工书屋等阵地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管理规定,按市总工会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坚持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总工会原则上每年设立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职工服务阵地所属分类设立相应的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拨付手续。特殊情况,补助资金范围和标准可一事一议。
第六条 区县(市)总工会本级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市总工会原则上按项目预算金额的7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按该项目预算金额的90%以内核定,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新建项目补助标准:市总工会原则上按项目预算金额的6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按项目预算金额的90%以内核定,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总工会自筹。
第七条 区县(市)总工会在街道(中心镇)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造),市总工会原则上按项目预算金额的3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按项目预算金额的60%以内核定,且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产业园区(民营企业聚集区)建设职工服务阵地项目,要成立工会联合会,由区县(市)总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共同进行论证建设和运营管理,补助标准按项目预算金额的3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其中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按项目预算金额的60%以内核定,且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总工会和项目单位自筹。
第八条 区县(市)总工会在社区(商圈、楼宇)工会建设项目,市总工会原则上按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内核定,且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总工会和项目单位自筹。
第九条 区县(市)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建设自用项目拟向市总工会申请资金补助的,原则上要由区县(市)总工会结合基层工会日常工作及工会经费上解情况综合考量进行申报,年度申报名额不超过所属基层工会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5家),市总工会原则按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内核定,且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总工会和项目单位自筹。
第十条 市级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不分所有制性质),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对外开放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项目预算金额的50%以内核定,且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建设自用项目的,原则上要由市产业工会结合基层工会日常工作及工会经费上解情况综合考量进行申报,年度申报名额不超过所属基层工会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5家),补助标准原则上按项目预算金额的40%以内核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以工会经费补助的形式拨付,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
申报要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补贴的要件应根据不同项目实际情况,分期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项目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配套设备购置)概算、申请市总补助的具体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资金来源、土地和房产的不动产产权等情况说明,以及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预期目标。2.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当地政府、区县(市)总工会、企业工会决策机构同意建设项目、明确工会独立产权和批准对相关职工服务阵地运行落实相应的财政(或工会经费)及人员保障政策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4.项目立项批复、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当地政府关于无偿划拨土地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等文件。5.利用政府或企业划拨房产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当地政府或企业无偿划拨产权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并依法确权。6.在原有阵地进行改造重建的项目,应出具原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7.建设项目原始图片和规划后的效果图。8.非工会所有房产产权项目建设,除按上述有关要求外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及房屋产权证明(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消防验收合格;提供房产用于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至少10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承诺书;出具内部配套设备预算、实际购置清单、发票复印件;明确工会购置配套设备(固定资产)独立产权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等相关证明。9.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由负责项目申报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第二次拨付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总工会资产部、财务部、经审办组成核验小组复核确认。
(一)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建的项目,在相关单位配套资金到位且已完成工程的投资额达到50%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验工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市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拨付补助金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完成,购置的内部配套设备全部记入工会组织固定资产账的,由市总工会核验小组复核确认,经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剩余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仅用于购置阵地内部配套设备的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额达到申请补助资金额5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拨付补助金额的50%;待项目建设完成,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且购置的内部配套设备全部记入工会固定资产账的,由市总工会核验小组复核确认,经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剩余专项补助资金。
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小于预算资金额的,据实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中标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分包,转包。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尚俭戒奢,勤俭节约,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工会对市总工会补助项目应实行项目制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强化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县区(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报送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以便市总工会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要及时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调整、纠正或撤销:
(一)未经市总工会同意,擅自调项、扩项和缩项,不按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取消的,应予撤销。
(二)对于执行进度缓慢、使用结果未达标的专项资金,以及财务监督和经审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应予调整、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县(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是承接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是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按计划实施到位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对项目申报、初审,特别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区县(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项目单位的工会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相关区县(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相关责任部门提报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申请(或建议)进行审核,提出统筹建设意见。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的组织、协调、供应和划拨等事项,并对专项资金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各职能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工服务阵地所属分类,按相应的补贴标准办理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目标设定、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之前印发的服务阵地建设相关文件涉及专项资金补助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之前,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补助支持的项目,仍按原执行文件及党组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沈阳市新时代“职工之家”服务阵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2025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