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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工发〔2025〕13号(沈阳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助推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2

沈工发〔202513


沈阳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助推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助推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总工会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助推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

培育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发挥工会统筹、改革引领、政策助力作用,激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更好地让产改工作在企业铺开、产改政策在企业落实、产改成果在企业体现,根据《沈阳市打造一流产业工人队伍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和《沈阳市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精神,2025年至2027年期间,沈阳市总工会对列入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以下助推措施。

一、规范培育指导工作

(一)聚焦“四有”“七好”(即有组织领导、有规章制度、有工作成果、有经费保障;党建工作好、文化建设好、民主管理好、人才培养好、职业发展好、服务保障好、薪酬待遇好)培育标准,指导企业细化“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作用,突出“一链一品”工作特色,带动全产业链培育工作实现突破。

(二)建立市、区两级产改指导员队伍,分级分类对企业开展全覆盖式的培育指导,助推企业达到培育标准。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三)联合市直单位开展“送培训”“送政策”“送文化”到企业活动,促进企业党建工建、人才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发展。

(四)支持企业参与市级以上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助推计划,优先推荐企业参评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

(五)优先将企业纳入“市级劳动竞赛”“市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劳模工匠助企行”“工会训练营”“班组建设”等工作支持计划。

三、助力职工成长成才

(六)支持企业参与“求学圆梦行动”项目,助力产业工人学历、能力提升。

(七)支持企业产业工人参加市总工会开展的各类技能人才培训。

(八)支持企业培育工匠人才,优先推荐企业高技能人才参与认定沈阳工匠、辽宁工匠、大国工匠。

(九)支持企业产业工人申报市级以上创新成果奖。

(十)对企业推广落实“新八级工”制度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促进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提升。

(十一)优先推荐企业产业工人参评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择优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

四、优化服务保障项目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将市总工会综合互助保障、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意外伤害互助保障会费补助额度由20%提升至40%,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会费补助额度由60%提升至80%

(十三)优先组织企业产业工人参加免费劳模工匠、优秀技术工人、职工疗休养活动,逐年扩大产业工人疗休养覆盖面。

(十四)对企业使用市总工会阵地开展文体活动、培训活动、疗休养活动,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5折至8折优惠。

五、支持阵地设施建设

(十五)对企业建设工间活动站、职工书屋、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女职工关爱室分别按规定给予4万至9万元、3万至10万元、5万至10万元、10003000元资金相应的支持。

(十六)工会阵地设施建设向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对象倾斜,原则上市总工会支持的企业阵地建设项目70%以上要在培育对象企业中布局。

六、给予工会经费补贴

(十七)强化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对象的工会经费保障,对于获评市打造一流产业工人队伍成效显著企业,按照上年度月均实缴工会经费的60%,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工会经费补助。

(十八)对纳入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助推计划的企业,按照上年度月均实缴工会经费的6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工会经费补助。

第(十七)(十八)项所述市总工会一次性补助均不兼得。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十九)通过工作简报、经验交流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推广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优秀案例,择优推荐参评全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优秀案例。

(二十)联合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广泛宣传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作成效,宣传展示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风采,大力提升沈阳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持续擦亮沈阳市产业工人友好型企业培育工程品牌。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相关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迅速贯彻落实上述助推措施,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大力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推动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通企业,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解释工作由改革和建设部承担。

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2025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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