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黄今年四十五岁,是一名环卫工人,负责打扫周边的街道。一到夏天,天气就十分炎热,老黄每天都不得不在烈日下工作。时间长了,老黄也有点吃不消了。老黄心想,我在烈日下工作,单位应该给我发高温津贴的,但单位就是没发,甚至连一杯清凉茶都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单位没有给发高温津贴,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顺便让单位给经济补偿呢?
法律解析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的意见比较统一,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核心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显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有过错,但该过错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
实际上,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亦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再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92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老黄确实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那么老黄只能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不能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