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赵(化名)自小喜欢美容美发,毕业以后,也如愿以偿地成为了一名出色的发型设计师,在行业内小有名头,成为竞相争夺的人才。
恰好今年,小赵也想换份工作,于是向现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其他企业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向小赵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在这么多个录用通知书中,小赵对其中一个很感兴趣,那是甲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无试用期,工作一年后月工资为25000元。小赵收到该录用通知书后在上面签字确认并邮寄给了甲企业。
五天之后,小赵正式去了甲企业上班。过了十几天,甲企业的人事经理找到小赵,让小赵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出于信任,小赵看都没看,直接签字了。
一年过后,甲企业并未给小赵调整工资为25000元。此时,小赵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无试用期,但少了一条“工作一年后月工资为25000元”。但小赵认为,既然此前已经在录用通知书上承诺要加薪,故现在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的约定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录用通知书应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劳动者签字同意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自劳动者承诺之日起,录用通知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哪个为准呢。
首先应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劳动合同直接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录用通知书失效,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如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录用通知书是否失效,则视为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但因劳动合同后于录用通知书签订,此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权利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中不涉及,则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履行。
本案中,小赵工作一年后有权要求甲企业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加薪至25000元。